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建立人事劳动关系,并采用通信技术手段实现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审专业
数字通信技术人员是指在智能制造、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数字化管理、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虚拟现实、集成电路、密码工程等技术领域,运用通信技术手段进行系统或产品设计、研发、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领域设置如下:
(一)数字通信技术研发:指在上述技术领域从事系统或产品的设计、研发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软硬件设计、算法设计及技术研究等相关技术工作。
(二)数字通信技术应用:指为上述技术领域的系统建设、维护和安全提供数字通信系统应用和业务支撑等技术性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技术咨询服务、行业应用及解决方案和其他相关技术工作。以上专业设置根据我省实际发展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三、评审层级
数字通信技术专业职称设置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次。其中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级别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熟悉数字通信技术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辅助工作的能力,能够完成岗位职责任务。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所在单位考察合格。
(2)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3项以上条件:
(1)作为负责人在数字通信领域的项目研究、开发、应用等方面取得技术成果1项以上,并实现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2)参与完成单位内部立项的数字通信领域的共性技术、前沿技术、核心技术等研究的重大项目1项以上或重点项目2项以上,取得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或参与完成数字通信领域1项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工程技术项目,并通过鉴定或验收。
(3)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数字通信技术相关的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完成与数字通信技术相关的工程项目2项以上,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的鉴定或认可,取得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4)参与市(厅)级以上数字通信领域的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战略决策等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5)独立撰写数字通信技术相关的研究报告1篇以上,引用数据齐全、结论正确,具有应用价值,并经2名本领域具有高级职称专家出具评议证明。
(6)发表数字通信技术相关的研究成果1项以上。
(7)获得1项以上数字通信技术相关的下列授权(登记)知识产权成果之一,取得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①发明专利;
②实用新型专利;
③外观设计专利;
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专业技术理论要求、工作经历与能力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在数字通信领域做出贡献,其成果获省(部)级科技奖励或相当奖励1项以上;或在数字通信领域取得省(部)级大赛(竞赛)二等奖或相当奖励1项以上。
(2)在申报专业技术领域,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或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
(3)满足第(三)4业绩成果要求的4项以上,并经2名本领域具有高级职称专家推荐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