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家及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从事工艺美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级,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

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工艺美术员、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高级工艺美术师和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第四条 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按照工艺美术设计、工艺美术制作、工艺美术研究三个领域实行分类评价。具体专业包括雕塑工艺(含砚刻)、金属工艺、漆器工艺、家具工艺、花画工艺、剪纸工艺、编织工艺、结绣工艺、织毯工艺、印染工艺、珠宝首饰工艺、陶瓷工艺、烟花爆竹工艺、服装工艺、鞋类皮具工艺、乐器工艺及其他民族工艺等,并根据我省工艺美术产业发展以及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情况适时调整。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辅助工作的能力,能够完成岗位职责任务。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

2.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考察合格;或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5年以上。

在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具备下列1项以上条件:

1.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中至少1件被用于省级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

2.被市(厅)级以上专业艺术馆收藏的作品不少于1件。

3.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发表至少2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

4.参与完成工艺美术领域省(部)级以上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工艺美术领域市(厅)级以上项目(课题)2 项以上。

5.参与编制完成至少1项行业标准或团体、地方标准。

6.参与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至少1项。

7.作品获得中央国家机关保留项目目录中的评比达标表彰工艺美术类全国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经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市级以上工艺美术类一等奖3 项,或二等奖以上5项。

8.作品参加高水平的国际、国家级专业展览,获得银奖(二等奖)1项或铜奖(三等奖)2项。

9.作为发明人或作者,获得具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专利、著作权登记3 项。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条件;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助理美术师资格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专业技术理论条件、工作经历与能力条件基础上,工作业绩和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国家级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优胜奖。

2.满足第十七条业绩成果要求的2项以上,并经2名本领域具有高级职称专家推荐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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