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辽宁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不属申报评审范围。

二、基本条件

申报卫生职称考试和评审,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二)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医疗类、护理类职称,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四)符合国家和辽宁省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有关规定。

(五)满足相关任职年限要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基本合格”的年度不计入任职年限。

(六)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违反行业法律法规受到从业限制等处罚的,在受处分或处罚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考试和评审;医德医风考核评价不合格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考试和评审。

(七)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考试和评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各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相应条件。


副主任医师:担任主治(管)医师期间,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

副主任护师:担任主管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40周,病历首页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任期内累计不少于480条(急诊、重症、手术室、血透、导管室等科室从相应记录单提取护士记录)。

副主任药师:担任主管药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

医疗技术类副主任技师:担任主管技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

管理技术类副主任技师:担任管理类主管技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卫生管理工作时间不少于45周。


医士 (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按照《中医药法》参加中医医师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护士(师):按照《护士条例》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一年,可直接聘任护师职称。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3年;或具备中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5年,可参加护师资格考试。

药(技)士: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可参加药(技)士资格考试。

药(技)师: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可参加药(技)师资格考试。


1.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需为正式批准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须有同行权威专家和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和认可),并且申报人员为课题第一负责人(以审批部门批准的原始任务书或合同书为准)。

2.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的前5名;或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的前3名,奖励项目不能比照科研课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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