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实验技术人才的能力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的实验技术人才队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62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建立人事劳动关系且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其他科研院所、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等单位的实验人员可参考执行。
第四条 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
第五条 申报实验技术系列职称,须在实验工作岗位上且从事实验相关专业技术工作。
1.熟悉并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能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
2.能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2.具有专科学历、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学历,在相关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
3.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公开发表本学科学术期刊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
2.参加编撰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教材(含实验指导书)或学术专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3.主持单位内部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单位内部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或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以上。
4.获得单位内部以上科研奖励或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
5.获得单位内部以上教师教学竞赛等教学类奖励1项以上;或在专业技能比赛中获得市厅级三等奖以上;或直接指导(限第1指导教师)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省赛区三等奖2项以上。
6.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参加成果推广1项以上;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
7.主持制定单位内部管理标准、发展规划、工艺流程等技术文件1项以上,实施成效明显;或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1项,并颁布实施。
8.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护,为单位节约维护资金。研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大型应用系统或开发大型仪器设备功能,解决关键问题,形成收益。
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但取得实验师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要求取得实验师资格3年以上,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高级实验师:
1.取得本行业领域有重要影响的代表性成果1项以上,并获得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2.主持以下国家科研项目1项以上(须实施1年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专项(经费60万元以上);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省部级委托专项课题(经费40万元以上);企业委托研发类课题(到校研究经费80万元以上);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省部级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20万以上);企业委托咨询类课题(到校研究经费40万元以上)。
3.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获得以下省部级科研奖励一等奖(排名前3)1项以上: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省部级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其他可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部门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含社会科学奖)。
4.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排名前3);一等奖(排名第1)1项以上。
5.作为主要实验技术负责人(排名前3),创建了具有省内先进水平的实验室,并投入使用(须附有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的技术认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