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加快推进新时代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评价职业道德、业绩贡献、创新能力,将社会和业内认可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以及在我省工作1年以上的自由职业(审计)专业技术人才。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中型以上审计项目主审5次以上。
2.主持全国性行业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地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
3.省级以上党委、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主审2次以上,或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主审3次以上。
4.主持国家级审计科研课题、政研课题、调研课题1项以上,或省级审计部门、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地市级政府下达的相关课题2项以上,在参与人员中排名前三位。
5.在社会中介机构从事审计业务累计满7年以上,并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专职执业4年以上。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4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6年。
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参加高级审计师考试时,可以视同具备审计师职称。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被评为省部级优秀审计项目1个以上,或地市级优秀审计项目3个以上。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中,所提出的建议、意见有2 项以上被国家级部门或省级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政府其他部门、地市级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由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
3.承担专案审计,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正式推广采用。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地市级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或相关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一部正式出版的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刊、期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刊、期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 字)独立完成的论文或调查报告。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刊、期刊发表3 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或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