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公证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辽宁省公证员队伍建设和公证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结合全省公证行业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由辽宁省司法厅执业管理的公证员。

第三条 公证员职称包括:四级公证员(初级)、三级公证员(中级)、二级公证员(副高级)、一级公证员(正高级)。


1.基本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初步掌握公证员执业技能,能够独立承办基本的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在公证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近三年内所办理公证事项不存在因内容违法或与事实不符导致公证书被撤销,或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被索赔等情形。



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担任公证员满1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公证员满3年。

1.年均办理公证事项不少于100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提供代表申报人专业水平的典型案例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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