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司法鉴定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进一步加强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为公共法律服务事业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结合本省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由辽宁省司法厅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人。
第三条 司法鉴定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其中,法医类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等。
1.基本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
2.具备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每年参与完成5个以上司法鉴定案件且符合质量要求(需出具的相应司法鉴定文书)。
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
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司法部组织的“宋慈杯”优秀司法鉴定文书评选活动中获得三等奖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市级以上司法鉴定课题、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重要参与者完成市级以上司法鉴定课题、科研项目2项;
3.以第一作者(含通信作者)身份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司法鉴定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市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司法鉴定专业论文2篇以上;
4.正式出版过本人撰写的本司法鉴定专业学术专著(5万字以上),或者参加编写省内本专业有一定影响的合著(10万字以上);
5.作为主要完成人的司法鉴定指导案例被中国法律服务网收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