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上。
第二条 具备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达到基本的授课量及带班要求,以及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关于教学工作量、教育培训、教师考核等有关要求。
(一)任现职期间年均授课时数一般应在300学时以上(含实践教学学时,实践教学每周折合30 至35学时)。
(二)以科技咨询、技术开发为主或兼任学校管理工作的教师,在授课时数上可降低要求,但不能低于规定学时数的二分之一。
(三)因招生规模小等实际困难,教师教学工作量确实难以达到以上要求的中等职业学校,可制定本校教师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课时量要求和核定办法,经本校教职工大会通过、公示无异议、报主管部门同意、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的学校仍按上述教学工作量的要求执行。
(四)任现职称期间,应担任一年以上班主任工作。
第三条 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每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没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新任教师应先实践再上岗。文化课教师也应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具体要求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结合实际确定。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评审相应层级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还应具备以下所列对应条件。
1.积极提高师德素养,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学校要求的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胜任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具有本专业必备的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方法等,胜任教学岗位,教学效果较好。独立、系统地担任一门及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
3.能较好地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专业课教师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具有较强专业实践能力。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取得相关专业中级职称(非教师系列),或取得相关专业(工种)高级工(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通过处理重要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有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或重要项目可行性报告一篇以上,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采纳。
(3)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引进、开发或新技术成果的转化、推广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通过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鉴定。
(4)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管理和经营活动,提出创见性的建议被采纳或在社会咨询方面有较大的影响,通过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鉴定。
(5)主持过中等职业学校实验实训基地(含实训室、车间、厂、场,下同)的建设、改建或改造,能够制订或完善实验实训规程。
(6)主持过中等职业教育实验实训项目的研究、设计、开发工作,所开发的项目设计合理、对培养学生技术应用能力有新意、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7)公开发表过有创见性的本学科(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文化课教师任现职以来,每年到企业、生产一线进行考察、开展调研累计达1周以上,并撰写调研报告1篇。
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或编写过本专业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教材(参编者本人撰写五万字以上);或获得过市级科技进步奖(主持人);或主持或主要参与过省级以上本专业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研究,研究成果处于省内领先水平,在同行中影响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