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正高级职称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应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满5年,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一)作为核心成员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技成果2项以上,或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价的科技成果4项以上(第1名至少2项);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价的科技成果5项以上(第1名至少3项)。以上所获得的科技成果在辽宁转化后,所创造的经济效益近3年累计达到5000万元以上(以科技成果评价报告的应用证明或专项审计报告为准,提供科技成果评价报告的同时须具备查新报告和技术总结报告;下同)。

(二)科技成果在辽宁省内作价投资入股或合作创办企业,所占股本金或出资额(含技术、知识产权作价)折合达到500万元以上;或通过占股比例或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收益近3年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

(三)企业参评人员拥有一类知识产权2项以上(第1名至少1项);或二类知识产权5项以上(第1名至少3项),并催生辽宁新兴产业或业态,带动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快速发展,创造的经济效益近3年累计达到3000万元以上(提供发票或专项审计报告,下同)。

(四)承担的国家级项目或课题1项以上;或省部级项目或课题2项以上;或市厅级项目或课题3项以上,专项经费近3年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以经费到账并项目或课题结题验收为准,下同)。

(五)科技成果改善辽宁生态环境明显,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少20%以上;或能耗、物耗和水耗减少20%以上(以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为准,下同)。

(六)参评人员拥有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在辽宁省内创办科技型企业自行转化,所缴纳的税收近3年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下同)。


取得副高级职称满5年但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具备规定学历并取得副高级职称满3年,在具备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基础上,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业绩特别优异的,满足下列条件1项以上可破格申报参评:

(一)作为核心成员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2项以上,或省部级科技成果3项以上;或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价的科技成果5项以上(第1名至少3项);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价的科技成果7项以上(第1名至少5项)。以上所获得的科技成果在辽宁转化后,所创造的经济效益近3年累计达到8000 万元以上。

(二)科技成果在辽宁省内作价投资入股或合作创办企业,所占股本金或出资额(含技术、知识产权作价)折合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通过占股比例或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收益近3年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

(三)企业参评人员拥有一类知识产权3项以上(第1名至少2项);或二类知识产权7项以上(第1名至少4项),并在催生辽宁新兴产业或业态,带动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快速发展,创造的经济效益近3年累计达到5000万元以上。

(四)承担的国家级项目或课题2项以上;或省部级项目或课题3项以上,或市厅级项目或课题5项以上,专项经费近3年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

(五)科技成果改善辽宁生态环境,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少40%以上;或能耗、物耗和水耗减少40%以上。

(六)参评人员拥有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在辽宁省内创办科技型企业自行转化,所缴纳的税收近3年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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