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副高级职称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应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较好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功底,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具有引领本行业发展的水平能力,从事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在解决相应的技术难题、突破关键性技术,特别是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等方面,取得创新性成果并推动本领域发展。参加副高级职称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应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具备相应中级职称满5年,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一)作为核心成员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1项以上,或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价的科技成果2项以上(第1名至少1项);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价的科技成果4项以上(第1名至少2项)。以上所获得的科技成果在辽宁转化后,所创造的经济效益近3年累计达到3000 万元以上。
(二)科技成果在辽宁省内作价投资入股或合作创办企业,所占股本金或出资额(含技术、知识产权作价)折合达到300万元以上,或通过占股比例或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收益近3年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
(三)企业参评人员拥有一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或二类知识产权3项以上(第1名至少2项),并催生辽宁新兴产业或业态,带动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快速发展,创造的经济效益近3年累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四)承担的省部级以上项目或课题1项以上;或市厅级项目或课题2项以上,专项经费近3年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
(五)科技成果改善辽宁生态环境明显,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少10%以上;或能耗、物耗和水耗减少10%以上。
(六)参评人员拥有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在辽宁省内创办科技型企业自行转化,所缴纳的税收近3年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
取得中级职称满5年但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具备规定学历并取得中级职称满3年,在具备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基础上,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业绩特别优异的,满足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第九条)可破格申报参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