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和《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围绕人才强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励科技人员面向市场需求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推动科技成果在辽转化,为辽宁全面振兴和全方位振兴提供高质量科技供给和人才支撑,结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产业、新业态等活动。本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科技成果持有者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科技成果持有者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科技成果持有者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科技成果持有者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科技成果持有者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并参与实施转化,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科技成果持有者以其他协商确定并参与实施转化的方式。
第三条 在工程、农业职称系列中分别设置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按实际从事专业方向开展正高级和副高级两个级别职称评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科技成果并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以下称所在单位)的科技人员。
参加副高级职称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应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较好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功底,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具有引领本行业发展的水平能力,从事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在解决相应的技术难题、突破关键性技术,特别是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等方面,取得创新性成果并推动本领域发展。参加副高级职称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应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具备相应中级职称满5年,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一)作为核心成员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1项以上,或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价的科技成果2项以上(第1名至少1项);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价的科技成果4项以上(第1名至少2项)。以上所获得的科技成果在辽宁转化后,所创造的经济效益近3年累计达到3000 万元以上。
(二)科技成果在辽宁省内作价投资入股或合作创办企业,所占股本金或出资额(含技术、知识产权作价)折合达到300万元以上,或通过占股比例或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收益近3年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
(三)企业参评人员拥有一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或二类知识产权3项以上(第1名至少2项),并催生辽宁新兴产业或业态,带动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快速发展,创造的经济效益近3年累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四)承担的省部级以上项目或课题1项以上;或市厅级项目或课题2项以上,专项经费近3年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
(五)科技成果改善辽宁生态环境明显,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少10%以上;或能耗、物耗和水耗减少10%以上。
(六)参评人员拥有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在辽宁省内创办科技型企业自行转化,所缴纳的税收近3年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
取得中级职称满5年但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具备规定学历并取得中级职称满3年,在具备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基础上,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业绩特别优异的,满足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第九条)可破格申报参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