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全面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档案理论研究有较深造诣。撰写的档案工作发展规划、标准规范、操作指南等,对所在行业或单位档案工作起到重要作用。
2.具有较强的业务研究能力。针对档案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制定可行性研究和解决方案,对档案理论和档案基础业务工作有较深入研究,主持或承担档案业务研究项目或应用新技术成果转化上取得显著成效。
3.具有较强的业务指导能力。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较大贡献,能够有效指导副研究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4.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丰富的档案工作实践经验,在档案保护和抢救、档案收集和整理、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等档案工作中取得较好成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代表作”2项以上(第一作者至少1项),或获得省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代表作”3项以上(第一作者至少2项)。
2.在国家级党政机关主办的内参上发表资政建议、研究报告3篇以上(第一作者至少2篇,下同),或在国家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至少2篇,下同)。
3.在省级党政机关主办的内参上发表资政建议、研究报告5篇以上(第一作者至少3篇,下同),或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论文5篇以上(第一作者至少3篇,下同)。
4.在国家级档案专业类学术期刊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论文 2篇以上(第一作者至少1篇,下同),或在省级档案专业类学术期刊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论文4篇以上(第一作者至少2篇,下同)。
5.在国家级党政机关主办的内参上发表资政建议、研究报告或在国家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且参与编辑(影印本史料汇编为主编或副主编,下同)并公开出版书籍1部或档案史料汇编2部以上(本人撰写、编辑字数不少于7万字)。在省级党政机关主办的内参上发表资政建议、研究报告或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论文4篇以上,且参与编辑并公开出版书籍1部或档案史料汇编2部以上(本人撰写、编辑字数不少于5万字)。
6.在国家级档案专业类学术期刊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且参与编辑并公开出版书籍1部或档案史料汇编 2部以上(本人撰写、编辑字数不少于8万字)。在省级档案专业类学术期刊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且参与编辑并公开出版书籍1部或档案史料汇编2部以上(本人撰写、编辑字数不少于6万字)。
7.公开出版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10万字),或主持编辑并公开出版书籍2部以上(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20万字),或主持编辑并公开出版档案史料汇编 3 部以上(本人撰写、编辑字数不少于200万字)。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项目试点,且获得市(厅)级奖励项目二等奖以上1项及相当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得省(部)级奖励项目二等奖以上1项(从事档案工作满30年者可为三等奖以上2项)及相当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3.获得市(厅)级奖励项目一等奖以上1项或二等奖2项(从事档案工作满30年者可为三等奖以上3项)及相当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4.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参照市厅级奖励项目一等奖及相当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标准)。
不具备正常申报研究馆员规定学历(学位)条件,但取得档案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条件,但取得档案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3年,除具备正常申报研究馆员评价标准的“业务能力条件”要求,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研究馆员。
1.业绩成果条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代表作”3项以上(第一作者至少2项)。
②在国家级党政机关主办的内参上发表资政建议、研究报告5篇以上(第一作者至少3篇,下同),或在国家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论文5篇以上(第一作者至少3篇,下同)。
③在国家级档案专业类学术期刊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论文 4篇以上(第一作者至少2篇,下同)。
④在国家级党政机关主办的内参上发表资政建议、研究报告或在国家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论文4篇以上,且参与编辑(影印本史料汇编为主编或副主编,下同)并公开出版书籍1部或档案史料汇编2部以上(本人撰写、编辑字数不少于8万字)。
⑤在国家级档案专业类学术期刊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且参与编辑并公开出版书籍1部或档案史料汇编2部以上(本人撰写、编辑字数不少于9万字)。
⑥公开出版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15万字),或主持编辑并公开出版书籍3部(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30万字),或主持编辑并公开出版档案史料汇编4部以上(本人撰写、编辑字数不少于300万字)。
2.学术成果条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经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项目试点,且获得省(部)级奖励项目二等奖以上或市(厅)级奖励项目一等奖1项及相当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②获得省(部)级奖励项目一等奖以上1项或二等奖2项及相当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③获得市(厅)级奖励项目一等奖以上2项及相当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④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参照省部级奖励项目一等奖及相当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标准)。
⑤获得中国发明专利奖或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奖1项以上(参照省部级奖励项目一等奖及相当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