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参与撰写档案工作发展规划、标准规范、操作指南等,对所在行业或单位档案工作起到一定作用。
2.具有一定的业务研究能力。对档案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有一定的研究,作为主要成员承担档案业务研究项目或应用新技术成果转化上取得较好成效。
3.具有一定的业务指导能力。具有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起到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4.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较为丰富的档案工作实践经验,在档案保护和抢救、档案收集和整理、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等工作中取得实际成效。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档案专业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档案专业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代表作”1项以上(第一作者至少1项),或获得省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代表作”2项以上(第一作者至少1项)。
2.在国家级党政机关主办的内参上发表资政建议、研究报告2篇以上(第一作者至少1篇,下同),或在国家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至少1篇,下同)。
3.在省级党政机关主办的内参上发表资政建议、研究报告3篇以上(第一作者至少2篇,下同),或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至少2篇,下同)。
4.在国家级档案专业类学术期刊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至少1篇,下同),或在省级档案专业类学术期刊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至少1篇,下同)。
5.在国家级党政机关主办的内参上发表资政建议、研究报告或在国家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且参与编辑(影印本史料汇编为主编或副主编,下同)并公开出版书籍1部或档案史料汇编2部以上(本人撰写、编辑字数不少于5万字)。
在省级党政机关主办的内参上发表资政建议、研究报告或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且参与编辑并公开出版书籍1部或档案史料汇编2部以上(本人撰写、编辑字数不少于3万字)。
6.在省级档案专业类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且参与编辑并公开出版书籍1部或档案史料汇编2部以上(本人撰写、编辑字数不少于4万字)。
7.公开出版专著、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7万字),或主持编辑并公开出版书籍1部以上(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10万字),或主持编辑并公开出版档案史料汇编2部以上(本人撰写、编辑字数不少于100万字)。
不具备正常申报副研究馆员规定学历(学位)条件,但取得档案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条件,但取得档案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3年,除具备正常申报副研究馆员评价标准的“业务能力条件”要求,同时具备研究馆员评价条件中“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要求的,可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