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评价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加快推进高素质档案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评价职业道德、业绩贡献、创新能力,将社会和业内认可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包括各类院校中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
1.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基本掌握档案专业的基本知识、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3.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对档案进行初步整理和加工。
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等专科、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代表作”1项以上(第一作者至少1项),或获得省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代表作”2项以上(第一作者至少1项)。
2.在国家级党政机关主办的内参上发表资政建议、研究报告2篇以上(第一作者至少1篇,下同),或在国家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至少1篇,下同)。
3.在省级党政机关主办的内参上发表资政建议、研究报告3篇以上(第一作者至少2篇,下同),或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至少2篇,下同)。
4.在国家级档案专业类学术期刊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至少1篇,下同),或在省级档案专业类学术期刊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至少1篇,下同)。
5.在国家级党政机关主办的内参上发表资政建议、研究报告或在国家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且参与编辑(影印本史料汇编为主编或副主编,下同)并公开出版书籍1部或档案史料汇编2部以上(本人撰写、编辑字数不少于5万字)。
在省级党政机关主办的内参上发表资政建议、研究报告或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且参与编辑并公开出版书籍1部或档案史料汇编2部以上(本人撰写、编辑字数不少于3万字)。
6.在省级档案专业类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且参与编辑并公开出版书籍1部或档案史料汇编2部以上(本人撰写、编辑字数不少于4万字)。
7.公开出版专著、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7万字),或主持编辑并公开出版书籍1部以上(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10万字),或主持编辑并公开出版档案史料汇编2部以上(本人撰写、编辑字数不少于100万字)。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项目试点,且获得市(厅)级奖励项目二等奖以上1项及相当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得省(部)级奖励项目二等奖以上1项(从事档案工作满30年者可为三等奖以上2项)及相当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3.获得市(厅)级奖励项目一等奖以上1项或二等奖2项(从事档案工作满30年者可为三等奖以上3项)及相当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4.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参照市厅级奖励项目一等奖及相当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标准)。
不具备正常申报副研究馆员规定学历(学位)条件,但取得档案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条件,但取得档案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3年,除具备正常申报副研究馆员评价标准的“业务能力条件”要求,同时具备研究馆员评价条件中“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要求的,可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