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加快推进新时代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统计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条 助理统计师、统计师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分别须通过全国初、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统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须通过全国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后参加评审。正高级统计师实行专家评审的方式。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我省工作1年以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第五条 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第六条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 统计专业人员申报高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评定高级统计师、正高级统计师还应具备相应条件要求。


任现职期间,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统计业务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设计1项省部级以上,或2项地市级以上,或3项县级以上综合性或常规性统计调查方案,并得到应用实施。

2.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以上,或3项地市级以上较大规模的统计调查项目;或者在县级机构、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5项以上国家、上级下达或自行设计的统计调查项目。

3.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或2项地市级以上研究课题,写出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报告。

4.组织编辑3本(年)全国、全行业(部门)、省级统计资料,或4本(年)以上市级统计资料;或5本(年)以上县级、企事业单位统计资料。

5.撰写的统计分析、调研分析报告等为准确判断形势、科学制定政策提供咨询建议,得到地市级领导批示1次以上,或县级领导批示2次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任现职期间,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与者,具备下列2项以上条件:

1.设计1项以上统计调查方案被省部级主管部门采纳,或设计的2项以上统计调查方案被地市级主管部门采纳。

2.组织实施国家布置的大型普查、调查项目,取得显著成效,获得省部级表彰1次以上,或地市级表彰2次以上。

3.完成的科研课题研究成果或者撰写的统计分析报告,在辽宁省统计局组织开展的统计分析课题评比中获奖1篇以上,或在地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评比中获得奖项2篇以上。

4.编辑的统计资料1次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2次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

5.解决统计工作的疑难问题,统计研究成果和应用、政策性意见建议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纳2次以上,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获得1次省部级以上专项奖励,或获得2次地市级以上专项奖励,或者获得2次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奖励。

7.在正式出版社出版了有统一书号(ISBN)的统计或者相近专业著作(译著),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者参加编写已投入使用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书籍,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书籍、著作,不能作为研究成果)。

8.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统计或相关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2篇以上(每篇2000字以上,下同);或者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统计或相近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3篇以上。

9.在省部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的独立完成的统计分析报告、课题研究报告5篇以上;或者在地市级综合刊物上发表独立完成的统计分析报告、课题研究7篇以上。


取得统计师资格年限与规定年限相差不足2年的,在达到其他申报条件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作为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

2.参加省部级以上统计部门主办的与统计专业相关的评比,并获得全省二等奖以上或全国三等奖以上。

3.在辽宁艰苦边远地区或基层一线工作20年以上,实际工作业绩突出的统计师,同时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表彰或奖励。

4.在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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