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范职称层级设置。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

2.动态调整专业设置。根据国家指导意见要求,初步设置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四个专业类别。建立职称评审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省文博行业发展实际需要,及时动态调整专业类别。

3.文博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一)基本掌握本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或者具有基本操作技能,基本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和相关政策法规。

(二)基本具备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各项日常基础性工作。




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四)高中毕业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一)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工作领域的人员取得馆员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较高的研究能力,曾发表过较高水平的文博及相关专业的论文或专著,对本单位的业务建设有重要贡献。

2.主持或参与完成文物博物馆领域的科研项目(包括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

3.主持或参与完成省、市政府委托的决策服务咨询、调研等专题研究或调研等工作任务,成果被相关部门认可或应用。

(二)从事文物保护领域工作的人员取得馆员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承担文物藏品或考古出土文物的保护、保养和处理工作,能正确解决藏品养护的技术难题。

2.具有较高的文物鉴定水平,精通一两类文物的鉴定技能,能够承担相应类别的涉案文物鉴定、进出境审核、馆藏文物鉴选定级、拍卖标的审核等相关鉴定工作,并撰写鉴定报告。

3.主持或参与完成文物藏品征集、入库工作,或熟悉文物市场行情,能承担文物定价工作。

4.具备扎实的文物建筑保护的专业知识和维修设计能力,主持或参与完成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的保护规划项目、维修方案设计、迁建方案设计、复建方案设计、工程施工或监理等工作,并取得重要的学术成果或良好社会评价。

5.对文物保管工作及各类文物的习性与保管要求有全面的了解,较好地完成二级以上文物的编目和建档工作,并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工作总结,或曾承担过文物保护的实验和科研课题,并取得重要成果。

6.参与完成可移动文物藏品修复或复制项目,编制修复方案或复制方案,或能够完成难度较大文物的修复工作,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工作总结。

7.从事基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人员,对本地区的历史及文物有较深入的了解和研究,在文物保护和文物档案备案工作中,业绩突出。

8.具备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主持完成文物保护单位的工程监理工作,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三)从事文物考古领域工作的人员取得馆员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与完成考古调查或文物勘探项目,发表过较高水平的报告。

2.主持或参与完成国家文物局批准的考古发掘项目。

3.参与完成科技考古或实验室考古项目。

(四)从事文物利用领域工作的人员取得馆员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工作的人员,具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并熟悉馆藏,承担博物馆举办的基本陈列和原创临时展览的内容或形式设计,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2.从事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能承担陈列展览的学术讲解和咨询工作,能独立编写讲解词,并能审定中、初级人员编写的讲解稿,策划或指导博物馆基本陈列展览或原创临时展览的宣传教育工作。

3.对本专业理论有深入研究,承担社会教育等相关专业培训等教学工作。

4.从事文创研发工作的人员,对文创研发、版权专利保护具有较为丰富实际工作经验,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5.从事文博信息工作的人员,全面了解文博信息化的行业标准和相关规范,能独立承担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大型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及维护,并能指导基层文博单位的信息化工作。


取得馆员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专业出版物上发表论文、考古报告、文物调查报告、文物勘察报告、文物修缮报告、文物修复报告、文物监测报告等不少于3篇(每篇不少于4000字),在国家级专业出版物上发表论文、考古报告、文物调查报告、文物勘察报告、文物修缮报告、文物修复报告、文物监测报告等不少于1篇(每篇不少于4000字);

(二)正式出版1部以上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的专著(字数在8万字以上)。

(三)独立编写展览陈列大纲、陈列展览解说词、陈列展览宣传方案、文物保护工程勘察报告、文物保护方案、文物修复方案、文创产品研发方案等5项(篇)以上,并审查通过已正式采用、实施、推广(须提供相关资料及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

(四)在县级以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级以上专业出版物上发表论文、考古报告、文物调查报告、文物勘察报告、文物修缮报告、文物修复报告、文物监测报告等不少于2篇,在国家级专业出版物上发表论文、考古报告、文物调查报告、文物勘察报告、文物修缮报告、文物修复报告、文物监测报告等不少于1篇。


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满足任职年限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不满5年,申报副研究馆员破格评审,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负责人或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负责人。

2.“全国优秀考古工地”二等奖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或“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或中国社会科学院“六大考古新发现”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

3.“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精品奖或优胜奖陈列展览的内容设计或形式设计方案编制人;或入选国家文物局“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展览推介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

4.“全国十佳文物维修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

5.辽宁省“社会科学优秀学术成果”二等奖获得者;或辽宁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二等奖获得者;或辽宁省“科技进步奖”获得者;或取得全国文物职业技能竞赛二等奖;或取得文物行业全国讲解员大赛二等奖。

6.因工作业绩突出,获市级以上政府或省(部)级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经评委会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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