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加快提升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队伍建设水平,打造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高地,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能力、理论创新、学术水平和业绩贡献,坚持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注重业内评价和社会认可。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建立人事劳动关系并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初步掌握科研工作基本方法,具备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能够完成承担的科研工作。
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
从事研究工作以来,平均每年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成果1万字以上。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个人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上;或合作(3人以下)公开出版学术专著、译著、独立署名编著、主编学术著作2部以上。
2.在国家重要报刊或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调研报告3篇以上(须为第一作者)。
3.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机关或报刊主办的内参上发表并获得副省级以上领导同志肯定性批示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报告2篇以上。同时,在国家重要报刊或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调研报告1篇以上(须为第一作者)。
虽然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但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4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要求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3年以上,在达到正常晋升条件要求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破格申报晋升助理研究员资格:
1.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国家或省社会科学基金等省部级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第一责任人完成市级项目1项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的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规范奖励二等奖1项以上;或省委、省政府(宣传部、咨询办、政策研究室、文明办、办公厅等)调研二等奖1项以上;或市级规范奖励一等奖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的科研成果,获得副省级以上领导同志肯定性批示1项以上。
3.在国家重要报刊或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调研报告2篇以上(须为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机关或报刊主办的内参上发表并获得副省级领导肯定性批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研究报告1篇以上,同时在国家重要报刊或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调研报告1篇以上(均须为第一作者);或参与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专著、译著、或编著撰写6万字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