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会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会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会计人才支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坚持遵循规律、科学评价的原则,突出创新价值、能力和贡献的评价,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会计行业职业特点,注重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省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人员。公务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正确理解并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能独立处理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会计工作。
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且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主持、独立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制定、修订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内部控制、预算管理、资金管控和会计信息化等体系并得到有效实施;
2.主持、独立或参与单位经营决策与内部管理,在增收节支、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产安全运行等方面,为管理决策提供有效的书面建议或形成管理会计案例报告被采纳并实施;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完成企业技改、产品结构调整、重大投融资、新产品开发等项目的经济可行性研究并实施;主持或参与完成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重大项目调研与论证;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单位改组改制、并购重组、企业上市及清产核资等重大实务工作,发挥重要作用;
5.作为具体业务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者,参与承办上市公司(非上市金融保险类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大中型企业改组改制、并购重组、清产核资等专项财务审计,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审计等经济鉴证业务5个以上;
6.作为具体业务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者,参与承办大中型企业税务、资产评估、财务与管理咨询、内控咨询、预算绩效管理等项目5个以上。
学术水平和能力不作为申报的限制性条件,但仍作为评审条件进行量化评价。对于注重财务会计理论研究,能结合本职岗位工作,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并发表具有较高应用价值的财务会计专业论文;或主编(参与)公开出版具有较高应用价值的财务会计类学术专著、译著等;或主持(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财务会计科研课题,结题的科研课题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的申报人员,在评审时将根据学术成果的数量、质量进行量化赋分。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且劳动(人事)关系在当地的申报人员、到乡村开展帮扶工作的选派干部及援疆、援藏干部,可提交被单位采纳的由本人主持并实施的与会计岗位相关的分析报告、专题方案、财务案例等代替论文、著作和科研课题。
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标且在有效期内,可按程序由评委会直接认定高级会计师资格。